沃爾德電纜敷設安全技術規范:
請嚴格按照電纜安裝規范、參考我們提供的建議,保證電纜的使用敷設安全。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纜敷設一般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纜的安裝。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5021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3.1 電纜術語
3.1.1 直埋敷設(direct burying)
電纜敷設入地下壕溝中沿溝底和電纜上覆蓋有軟土層、且設保護板再埋齊地坪的敷設方式。
3.1.2 電纜溝(cable trough)
封閉式不通行但蓋板可開啟的電纜構筑物,且布置與地坪相齊或稍有上下。
3.1.3 淺槽(channel):
容納電纜數量較少未含支架且溝底可不封實的有蓋槽式構筑物,可布置齊地坪或地坪上。
3.1.4 隧道(tunnel )
容納電纜數量較多有供安裝和巡視方便的通道,且是全封閉性的電纜構筑物。
3.1.5 夾層(電纜匯接室,switch cabin)
控制室樓層下能容納眾多電纜匯接,便于安裝活動的大廳式電纜構筑物。
3.1.6 工作井(manhole )
人可出入以安置電纜接頭等附屬部件或供牽拉電纜作業所需的小室式電纜構筑物。
3.1.7 電纜構筑物(cable buildings)
專供敷設電纜或安置附件的電纜溝、淺槽、隧道、夾層、豎井和工井等構筑物的泛稱。
3.1.8 撓性固定(slip fixing)
使電纜隨熱脹冷縮可沿固定處軸向角度變化或稍有橫移的固定方式。
3.1.9 剛性固定(rigid fixing )
使電纜不隨熱脹冷縮發生位移的夾緊固定方式。
3.1.10 電纜的蛇形敷設(snaking of cable)
按定量參數要求使電纜軸向熱機械應力減少呈波浪狀的敷設方式。
4 電纜敷設
4.1 一般規定
4.1.1 電纜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
(2)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使電纜較短。
(3)便于敷設、維護。
(4)避開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充油電纜線路通過起伏地形時,使供油裝置較合理配置。
4.1.2 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都應滿足電纜允許彎
曲半徑要求。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
4.1.3 電纜群敷設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側的多層支架上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信號電纜、通訊電纜的順序排列。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 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柜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況,
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原則來配置。
(2)支架層數受通道空間限制時,35kV 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于同一層支架,1kV 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信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
(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需實行耐火分隔時,宜適當配置在不同層次的支架上。
4.1.4 同一層支架上電纜排列配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控制和信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迭置。
(2)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葉形)配置外,對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電力電纜,不宜迭置。
(3)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纜情況外,電力電纜相互間宜有35mm 空隙。
4.1.5 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間距離,應同時滿足電纜金屬護層的正
常感應電壓不超過允許值,并使按持續工作電流選擇電纜截面盡可能較小的原則來確定。未
呈品字形配置的單芯電力電纜,有兩回線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時,應計入相互影響。
4.1.6 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與公用通訊線路相距較近時,宜維持技術經濟上有利的電
纜路徑,必要時可采取下列抑制感應電勢的措施:
(1)使電纜支架形成電氣通路,且計入其他并行電纜抑制因素的影響。
(2)對電纜隧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實行鋼筋網焊接連通。
(3)沿電纜線路適當附加并行的金屬屏蔽線或罩盒等。
4.1.7 明敷的電纜不宜平行敷設于熱力管道上部。電纜與管道之間無隔板防護時,相互間
距應符合電纜與管道相互間允許距離的規定(表4.1.7)。
表4.1.7 電纜與管道相互間允許距離(mm)
電纜與管道之間走向 |
電力電纜 |
控制和信號電纜 |
|
熱力管道 |
平行 |
1000 |
500 |
交叉 |
500 |
250 |
|
其他管道 |
其他管道 |
150 |
100 |
4.1.8 需抑制電氣干擾強度的弱電回路控制和信號電纜,當需要時可采取下列措施:
(1)與電力電纜并行敷設時相互間距,在可能范圍內宜遠離;對電壓高、電流大的電力電纜間距更宜較遠。
(2)敷設于配電裝置內的控制和信號電纜,與耦合電容器或電容式電壓互感器、避雷器或避雷針接地處的距離,宜在可能范圍內遠離。
(3)沿控制和信號電纜可平行敷設屏蔽線或將電纜敷設于鋼制管、盒中。
4.1.9 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響環境溫升
持續超過5℃的供熱管路。有重要回路電纜時,嚴禁含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
4.1.10 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敷設電纜的要求。
4.1.10.1 在可能范圍應使電纜距爆炸釋放源較遠,敷設在爆炸危險較小的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應在較高處架空敷設,且對非鎧裝電纜采取穿管或置于
托盤、槽盒中等機械性保護。
(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應敷設在較低處的管、溝內,溝內非鎧裝電纜應埋砂。
4.1.10.2 電纜沿輸送易燃氣體的管道敷設時,應配置在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宜在管道上方。
(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宜在管道下方。
4.1.10.3 電纜及其管、溝穿過不同區域之間的墻、板孔洞處,應以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
4.1.10.4 電纜線路中間不應有接頭。
4.1.11 非鎧裝電纜用于下列場所、部位時,應采用具有機械強度的管或罩加以保護:
(1)非電氣人員經常活動場所的地坪以上2m 范圍、地中引出的地坪下0.3m 深電纜區段。
(2)可能有載重設備移經電纜上面的區段。
4.1.12 除架空絕緣型電纜外的非戶外型電纜,使用在戶外時,宜有罩、蓋等遮陽。
4.1.13 電纜敷設在有周期性振動的易振場所,應采用能減少電纜承受附加應力或避免金屬
疲勞斷裂的措施。可采取下列方法:
(1)在支持電纜部位設置由橡膠等彈性材料制成的襯墊。
(2)使電纜敷設成波浪狀且留有伸縮節。
4.1.14 在有行人通過的地坪、堤壩、橋面、地下商業設施的路面或通行的隧洞中,電纜不
得敞露敷設于地坪上或樓梯走道上。
4.1.15 在工廠、建筑物的風道中、煤礦里機械提升的除運輸機通行的斜井通風巷道中或木
支架的豎井井筒中,嚴禁敷設敞露式電纜。
4.1.16 1kV 以上電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獨立分開的中性線和保護地線構成的系統,當使用獨立于相芯線和中性線以外的電纜作保護地線時,同一回路的該兩部分電纜敷設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爆炸性氣體環境,應在同一路徑的同一結構管、溝或盒中敷設。
(2)除上述情況外,宜在同一路徑的同一構筑物中盡量靠近敷設。
4.1.17 電纜的計算長度,應包括實際路徑長度與附加長度。附加長度,宜計入下列因素:
(1)電纜敷設路徑地形等高差變化、伸縮節或迂回備用裕量。
(2)35kV 及以上電壓電纜蛇形敷設時的彎曲狀影響增加量。
(3)終端或接頭制作所需剝截電纜的預留段、電纜引至設備或裝置所需的長度。對35kV
及以下電壓電纜的這部分附加長度,可按附錄E 計。
4.1.18 電纜的訂貨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長距離的電纜線路,宜采取計算長度作為訂貨長度。對35kV 以上電壓單芯電纜,應按相計;當線路采取交叉互聯等分段連接方式時,應按段開列。
(2)35kV 及以下電壓電纜用于非長距離情況,宜考慮整盤電纜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計算長度計入5%~10%的裕量,作為同型號規格電纜的訂貨長度。
(3)水下敷設電纜的每盤長度,不宜少于水下段的敷設長度。有困難時,可含有工廠制的軟接頭。
4.2 敷設方式選擇
4.2.1 電纜工程敷設方式的選擇,應視工程條件、環境特點和電纜型類、數量等因素,且
按滿足運行可靠、便于維護的要求和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來選擇。
4.2.2 電纜直埋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一通路少于6 根的35kV 及以下電力電纜,在廠區通往遠距離輔助設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經常性開挖的地段,宜用直埋;在城鎮人行道下較易翻修情況或道路邊緣,也可用直埋。
(2)廠區內地下管網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屬、高溫液體溢出的場所,待開發將有較頻繁開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
(3)在化學腐蝕或雜散電流腐蝕的土壤范圍,不得采用直埋。
4.2.3 電纜穿管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有爆炸危險場所明敷的電纜,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護的電纜,地下電纜與公路、鐵道交叉時,應采用穿管。
(2)地下電纜通過房屋、廣場的區段,電纜敷設在規劃將作為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
(3)在地下管網較密的工廠區、城市道路狹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難的通道等電纜數量較多的情況下,可用穿管敷設。
4.2.4 淺槽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
(2)通道中電力電纜數量較少,且在不經常有載重車通過的戶外配電裝置等場所。
4.2.5 電纜溝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化學腐蝕液體或高溫熔化金屬溢流的場所,或在載重車輛頻繁經過的地段,不得用電纜溝。
(2)經常有工業水溢流、可燃粉塵彌漫的廠房內,不宜用電纜溝。
(3)在廠區、建筑物內地下電纜數量較多但不需采用隧道時,城鎮人行道開挖不便且電纜需分期敷設時,又不屬于上述(1)、(2 )項的情況下,宜用電纜溝。
(4)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電纜,應采用埋砂敷設的電纜溝。
4.2.6 電纜隧道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眾多,電纜溝不足以容納時應采用隧道。
(2)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較多,且位于有腐蝕性液體或經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場所,或含有35kV 以上高壓電纜,或穿越公路、鐵道等地段,宜用隧道。
(3)受城鎮地下通道條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較大的道路下,與較多電纜沿同一路徑有非高溫的水、氣和通訊電纜管線共同配置時,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設電纜。
4.2.7 垂直走向的電纜,宜沿墻、柱敷設,當數量較多,或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時,應采用豎井。
4.2.8 在控制室、繼電保護室等有多根電纜匯聚的下部,應設有電纜夾層。電纜數量較少
的情況,也可采用有活動蓋板的電纜層。
4.2.9 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化學腐蝕液體溢流的場所,廠房內應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設。
建筑物或廠區不適于地下敷設時,可用架空敷設。
4.2.10 明敷又不宜用支持式架空敷設的地方,可采用懸掛式架空敷設。
4.2.11 通過河流、水庫的電纜,未有條件利用橋梁、堤壩敷設時,可采取水下敷設。
4.3 直埋敷設于地中
4.3.1 直埋敷設電纜的路徑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避開含有酸、堿強腐蝕或雜散電流電化學腐蝕嚴重影響的地段。
(2)未有防護措施時,避開白蟻危害地帶、熱源影響和易遭外力損傷的區段。
4.3.2 直埋敷設電纜方式,應滿足下列要求:
(1)電纜應敷設在壕溝里,沿電纜全長的上、下緊鄰側鋪以厚度不少于100mm 的軟土或
砂層。
(2)沿電纜全長應覆蓋寬度不小于電纜兩側各50mm 的保護板,保護板宜用混凝土制作。
(3)位于城鎮道路等開挖較頻繁的地方,可在保護板上層鋪以醒目的標志帶。
(4)位于城郊或空地曠帶,沿電纜路徑的直線間隔約100m、轉彎處或接頭部位,應豎立明顯的方位標志或標樁。
4.3.3 直埋敷設于非凍土地區時,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筑物基礎,不得小于0.3m。
(2)電纜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當位于車行道或耕地下時,應適當加深,且不宜小于1m。
4.3.4 直埋敷設于凍土地區時,宜埋入凍土層以下,當無法深埋時可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
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埋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
4.3.5 直埋敷設的電纜,嚴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電纜與電纜或管道、道路、
構筑物等相互間容許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3.5 的要求。
表
電纜敷設場所及其特征 |
垂直凈距 |
||
電纜溝 |
50~100 |
||
隧 道 |
100~150 |
||
電纜夾層 |
除下項外的情況 |
200 |
|
至少在一側不小于 |
1400 |
||
公共廊道中電纜支架未有圍欄防護 |
1500~2000 |
||
廠房內 |
2000 |
||
廠房外
|
無車輛通過可能 |
2500 |
|
有汽車通過時 |
4500 |
||
(1)對電纜溝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電纜溝與工業水溝并行鄰近、隧道與工業水管溝交叉的情況,宜加強電纜構筑物防水處理。
(2)電纜溝與工業水管、溝交叉時,應使電纜溝位于工業水管溝的上方。
(3)在不影響廠區排水情況下,廠區戶外電纜溝的溝壁宜稍高出地坪。
(1)電纜溝、隧道的縱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
(2)沿排水方向適當距離宜設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統,必要時實施機械排水。
(3)隧道底部沿縱向宜設泄水邊溝。